大共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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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共和法》(中古米萨尼奥西语拉丁转写:Homvis Moginyis-Listikumnyin;标准米萨尼奥西语拉丁转写:Mogina Listikanin Homivi;泛图琴狄比利亚语拉丁转写:Lorimo na Jeva Listikam),是米萨尼奥西至高王国在图琴标准纪元1333年12月25日颁布的一份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
背景
《大共和法》的签订,总的来说是米萨尼奥西内部存在的贵族与国王的权力斗争的相互妥协、以及米萨尼奥西中央政府与米萨尼奥西众星外殖民地关于权力分配的斗争相互妥协的结果。和这两大权力斗争与分配主旋律并存的,则是随着图琴第一次工业革命而诞生的、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米萨尼奥西新兴贵族与守旧的米萨尼奥西保守派的斗争。
内容
《大共和法》总共可以分成三大部分:
- 规定了各级米萨尼奥西贵族所享有的政治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 规定了各级米萨尼奥西贵族可以有限的参与政治决策与法律制定,并且设立了“贵族议员”来确保贵族们可以实施他们的参政权利。
- 规定了当时各米萨尼奥西星外殖民地可以享有的自主权。
影响
《大共和法》对于图琴的历史影像是深远的。首先,该法律文件是图琴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共和”这个词(也就是“Listikum”),该词日后被图琴其他地区采用,用来描述这些地区出现过的共和制政体。其次,该法律文件中确立了诸如“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一类的条款,这些条款所包含的立法精神,被日后的图琴资本主义国家所借鉴。